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犬只疫病免疫点应当为免疫犬只建立免疫档案。犬只免疫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犬只近照;(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四)犬只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五)犬只免疫证明的发放、换发和补发日期;(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犬只免疫证明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到发放免疫证明的单位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