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或其他负有养犬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