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