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本条例实施前饲养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养犬人应当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