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只禁入场所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制止犬只进入该场所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管理责任单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