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不再办理养犬登记。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犬只互相争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