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