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接收犬只,应当进行犬只身份信息确认。对确认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日内认领,逾期未认领的,视为无主犬。收容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