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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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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可以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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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