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在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收养犬人、社会公众和公安机关送交的犬只;

(二)组织开展收容犬只的检疫、免疫;

(三)对受伤和生病的犬只进行救治;

(四)保证犬只必要的生存条件;

(五)建立犬只入所、出所登记制度和犬只档案。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