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在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养犬人、社会公众和公安机关送交的犬只;(二)组织开展收容犬只的检疫、免疫;(三)对受伤和生病的犬只进行救治;(四)保证犬只必要的生存条件;(五)建立犬只入所、出所登记制度和犬只档案。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