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开展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巡查监督养犬行为;

(二)受理投诉举报;

(三)制止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

(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案件;

(五)捕捉或者委托专业组织捕捉应当没收的犬只及流浪犬、无主犬等,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