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开展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巡查监督养犬行为;(二)受理投诉举报;(三)制止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案件;(五)捕捉或者委托专业组织捕捉应当没收的犬只及流浪犬、无主犬等,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