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已登记的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