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监管等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