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固定住所;(三)独户居住;(四)犬只经过疫病免疫。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