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养犬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的地点和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