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全社会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