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捐赠、捐助、科研、科普、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