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