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