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需移出工业遗产名录的,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邢台市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