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的;(二)在保护和抢救工业遗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捐献重要工业遗产或者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事业作出捐赠的;(四)长期从事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成绩显著的;(五)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事迹。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