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全市范围内工业遗产普查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和申报工作。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迟报、瞒报、虚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普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