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需要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或者其他显著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