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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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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效

需要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或者其他显著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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