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无居民海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用岛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备注在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