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无居民海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用岛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备注在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