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消防、交通、水利、人民防空等其他基本建设手续,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