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九条有效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区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并公布责任主体、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违法建设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在其管理服务范围内发现疑似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