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二)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办理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自来水、电力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用户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转接服务;
(四)不得将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