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