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