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四)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
(六)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八)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