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