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选举日前已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依据;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