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