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