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