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