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同意其辞职,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