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七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