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十八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当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