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当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