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二)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