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