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