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员。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