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