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