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应有少数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