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