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