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其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所属单位解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