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委托居民委员会办理有关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