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